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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莱西市,公民身份证号37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无前科。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封某某(持A2E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低速载货汽车,沿莱西市烟台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附近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06.94mg/100mL。

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绩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街道**村**号。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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