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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苏省沛县**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成武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家隆”超市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录: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8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沛县**路**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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