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封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55********,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7日经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两头寨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湘MW****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报警后值班民警在蓝山县人民医院发现封某某有饮酒嫌疑,提取了封某某血液,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封某某抽取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封某某在拘役二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兰生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蓝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8761****,1387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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