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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6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新村**排**号;住陕西省延安市**中学**院**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3时50分,被告人封某某驾驶陕J****7号,吉利美日牌(红色)小型轿车,从紫玉南山酒店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高坡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780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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