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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妨害公务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8********,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街西*巷付*号,现住张家口市******路桥重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封某某因不满张家口市万全区高庙堡乡政府按照规定依法处理污染企业,于2020年8月14日12时许到高庙堡乡政府食堂闹事,扰乱了乡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高庙堡乡派出所所长韩某某接到报警后,进行处理。被告人封某某明知警察在执行公务,拒不配合,对韩某某谩骂、推搡,将手臂抓伤。在将其带至高庙堡派出所在派出所后,仍不配合民警执法,将民警郝某某左眼下部抓伤。经鉴定,韩某某、郝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封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万生态环保【2020】5号、冀生态环保办【2020】18号、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检查工作方案及附件、

万全区2017年排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明细表、高庙堡乡“散乱污”企业明细表等文件、户籍证明信、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 等书证;

    2.证人证言: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已、 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鉴定人资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据不配合传唤,并且辱骂、推搡人民警察阻碍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发彪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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