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31973********,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楼**号。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白沙路派出所强制戒毒二年,后提前释放;2015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纺织城派出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6月释放;2017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5月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封某某接到吕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的电话,询问封某某是否有毒品,称要来封某某家中吸食毒品。被告人封某某称其可以购买到毒品。之后,吕某某先来到封某某家中,给付封某某200元人民币,被告人封某某随即下楼找贩毒人员“疤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购买毒品,用吕某某给付的200元和自己所有的200元,共向“疤子”购买了两小包价值400元的海洛因。回到家中后,将一小包价值200元的海洛因交给吕某某,吕某某用烫吸的方式将200元海洛因吸食完毕后,自行离开。稍后被告人封某某将自己购买的200元海洛因包装袋打开,拨出大约价值40元的毒品,正在烫吸时,张某某来到封某某家中,但称其身上没有带钱,被告人封某某遂从拨出的40元毒品中分出大约20元的海洛因,让张某某一起烫吸,张某某吸食完毕后,自行离开。之后汪某某来到被告人封某某家中,给付封某某200元人民币,封某某遂将小包内剩余的160元海洛因交给汪某某,汪某某在封某某家中使用注射的方式将价值160元的海洛因吸食完毕后,自行离开。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扣押物品清单;
4.常住人口信息;
5.犯罪记录查询表;
6.证人证言;
7.指认笔录及照片;
8.辨认笔录及照片;
9.鉴定意见;
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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