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
被告人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733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5月1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5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封某甲酒后驾车途经鲁山县董周乡黄背洼村一处道路建设施工工地时,无故阻止工地施工,并持刀将该工地工人孙某某、李某某刺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封某甲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陈述;
3、证人朱某某、景某某、封某乙、封某丙等人的证言;
4、案发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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