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4********,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2019年12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下午15时许,在**镇**村,被告人封某甲酒后无故殴打本村村民封某乙、封某丙和封某丁。经鉴定,封某乙、封某丙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汉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笔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