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封某某,绰号发报机,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蓝山县**村**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村**组)。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封某某伙同同案人杨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乘坐由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决)驾驶的一辆马自达小轿车,从广州市荔湾区机务段至滘口客运站一直尾随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货车。当徐某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荔湾区西湾路周记茶餐厅对出路段等候交通灯时,被告人封某某与同案人杨某某各持一把斧头下车,由同案人杨某某敲碎被害人所驾货车的副驾驶室玻璃,被告人封某某与同案人杨某某将被害人劫持到马自达小轿车上。同案人成某某将被害人的货车连车带货及多普达D600无线移动电话机一台抢走,驾驶货车至本市新市铁路边交由同案人成某某销赃后将货车遗弃在该处。被告人封某某及同案人杨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劫持被害人徐某某逃至本市西槎路和广清公路交界处时被民警拦截,被告人封某某和同案人杨某某跳车逃走,同案人杨某某、黄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抢劫的多普达D600手机价值人民币922元,货车价值人民币480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封某某到湖南省蓝山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轿车、货车、斧头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堵查执勤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杨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供述及辨认;
6.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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