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8〕494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居委会。被告人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1时35分左右,在灵璧县**开发区**街**酒吧楼下附近,被告人封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人封某某用剪刀将王某某戳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封某某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攀登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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