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78********,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幢***房。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心瑜,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9年4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到韶关市浈江区**村**号,找其因婚姻关系引发纠纷的丈夫陈某某,进屋后,被告人封某某使用木棍对陈某某的母亲被害人吴某某的脸部、头部、手部、背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病历、CT检查报告单、急诊放射检查报告单、受伤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封某某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10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2、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