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2********,傈僳族,文盲,农民,群众,云南省永仁县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捕前住永仁县**乡**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8日至8月8日)。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4时50分,被告人封某某与妻子熊某某准备到永仁县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到达便民服务中心大厅门外时发生争吵,并在右侧停车场附近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封某某将熊某某按倒在地上,用双腿压在熊某某的肚子上,并用左手将熊某某的右手按在地板上后,从腰间拿出随身携带的砍柴刀在熊某某右手手腕部位连砍三刀,后被路人制止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控制封某某并将其传唤至永仁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调查,并协助120医生将伤者送至永仁县人民医院救治,熊某某经永仁县人民医院包扎后急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熊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柴刀一把,手机一部;2.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历等;3.证人李某甲、廖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平
检察官助理:张娟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永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砍柴刀1把,手机1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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