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横山区**乡**村**号,无业。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在榆阳区新建路清水湾洗浴中心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陕K****E小轿车内一个黑色卡包及2.5元现金,卡包内装十余张银行卡。当日13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在榆阳区常乐路海龙超市店用该卡包内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免密刷卡50元购买了芙蓉王香烟两盒;在榆阳区常乐路路口五一八超市又用该中信银行信用卡免密刷卡200元(其中60元购买两盒中支芙蓉王香烟,另140元套现);在横山区白界乡苏庄则曹建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免密刷卡套现3000元,后将所盗卡包及包内的银行卡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
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横山区**乡**村**号,
联系电话:1504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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