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封某某盗窃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封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1时至14时许,在东海县**城**号馆**楼**区**号韩某某经营的“**”饰品店内,被告人封某某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先后盗取该店内的苏纪石戒指一枚、翡翠挂件一个、珊瑚挂件一个。经价格鉴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00元。

被告人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被盗物品,公安机关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封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认定中心出具的**认刑〔2020〕306号价格认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03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