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村委**组,捕前住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14时45分,被告人封某某翻墙进入盈江县平原镇**农场*****被害人杨某某的出租房仓库内窃取了一台“银马之星”牌电焊机(型号:TIG2***)和“银马之星”牌角磨机(型号:YM-1***)一个。被害人陈述被盗物品系2018年1月份,以1500元人民币购买电焊机,以260元人民币购买角磨机。
2、2020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村民小组旁**公路边窃取了被害人明某某停放的一辆云******“金箭”牌黑色二轮电动车。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证价格为人民币3040元。
3、2020年4月27日23时58分,被告人封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街**公寓楼下“**百货店”内窃取了被害人丁某某的香烟4包和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4、2020年5月11日早9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号旁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云******牌电动车储物箱内窃取得VIVO牌直板触屏手机一部。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证价格为人民币1259元。
2020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在盈江县**镇**路**修理厂对面其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封某某住处查获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蓝色VIVO手机一部和被害人明某某被盗的“金箭”牌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二册,光碟八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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