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封某某,曾用名庞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200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封某某步行至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办事处**馄饨店,翻窗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余元。
2.2019年8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封某某步行至德州市陵城区**烧烤店,翻围栏进入院内,使用门口的小铁棒将店门的挂锁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60元。
3.2019年8月27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封某某步行至德州市陵城区**烧烤店,翻围栏进入院内,使用门口的小铁棒将店门的挂锁撬开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6元。
4.2019年8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封某某步行至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涮烤城,在涮烤店监控室外用拖把将店内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钩出窗外。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2699元。
5.2019年8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封某某步行至德州市陵城区新东方商业广场**水饺店,通过门缝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4元及一台收银台钱箱。经鉴定,收银台钱箱价值180元。
综上,被告人封某某共盗窃5起,盗窃现金约400元,盗窃物品价值2879元,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约3279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封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新东方商业广场**网吧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评估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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