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户籍地和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20年4月26日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封某某伙同朱某某(在逃)在宜章县**镇**街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黑色长江牌CJ125T-2型号两轮女式摩托车(车牌号湘******)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封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案经过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吴某某提供的购车收据、鉴定聘请书、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宜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封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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