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77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饰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封某某潜入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的美容大厅内,趁被害人曾某某不注意,将曾某某放在该大厅前台旁边凳子上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包中有500元现金、一枚金Au750钻石戒指)后逃离现场。封某某得手后,将包中的500元现金留作自己花销,将该挎包及包中的金Au750钻石戒指等其他物品丢弃在10栋的一个垃圾桶内。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被告人封某某丢弃的挎包及包中的金Au750钻石戒指等物品被群众发现,并送还被害人曾某某。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书、钻石证书等书证和黑色女士挎包、钻石金戒指等物证证明了被告人封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该钻石金戒指为金Au750钻石戒指、颜色登记F-G,净度登记VVS;被盗钻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000元。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乙是重庆市江北区**小区的物业公司保洁员,其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10点钟左右在小区10栋的一个垃圾桶内发现一个黑色女式挎包,并将该挎包交给保洁主管黄某某,黄某某清点发现该包内有一枚钻石戒指,黄某某将该挎包交给物业公司客户经理刘某甲,刘某甲在接收该包时也清点确认该包内有一枚钻石戒指,后经仔细核对包内证件和物品信息,刘某甲将该包及包内物品交还被害人曾某某的事实和经过。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14日,曾某某到自己工作的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美容院上班,工作前,将自己的黑色女士挎包放在美容院前台旁边凳子上,包中有700元现金和一枚钻石金戒指,随即曾某某进入内室工作。出来后发现挎包连通包中物品被盗。2020年4月15日上午,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将该挎包找到,并清点发现包中有一枚钻石金戒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该挎包及包中的该钻石金戒指交还曾某某的事实和经过。
4.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封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盗窃黑色女士挎包的地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美容院大厅的事实和经过。
5.证人刘某甲、葛某某辨认笔录证明⑴证人刘某甲辨认出被害人曾某某的金Au750钻石戒指就是刘某甲等物业人员在2020年4月15日从小区垃圾桶内发现并返还被害人曾某某的钻石戒指。⑵证人葛某某辨认出被害人曾某某平时就戴着一枚金Au750钻石戒指。⑶证人刘某甲辨认出的金Au750钻石戒指与证人葛某某辨认出的钻石戒指具有同一性。
6.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4月14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封某某窜入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美容院大厅内,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前台旁边凳子上的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包内有500元现金和一枚金Au750钻石金戒指)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封某某盗得该包后,将包中500元现金拿出留作自用挥霍,将包内钻石戒指等其他物品连同挎包丢弃在该小区10栋的一个垃圾筒内的事实和经过。
7.视听资料证明了封某某在2020年4月14日盗窃黑色女士挎包的事实和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35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诗特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81516****;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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