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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封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岑溪市人民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封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商贸城内闪网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赖某放在其电动车前面车桶里价值1917元的华为荣耀20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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