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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蒙自市**幢**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40分许,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蒙自市红大KTV娱乐时,与被告人封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纠纷。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与封某某相互邀约在蒙自市文萃路见面,欲进行斗殴,后李某某邀约了杨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邀约了李某甲、仁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众人在文萃路未见到封某某,遂到天竺路子夜KTV旁的烧烤摊吃东西。期间,封某某与李某某二人又约在蒙自市观音桥加油站见面,随后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仁某某、杨某甲、杨某某一起坐车前往观音桥加油站,并在途中准备了刀、钢管等工具;黄某某独自打车前往观音桥加油站与之会合。被告人封某某也准备了一把关公刀后邀约了何某某、刘天洪(另案处理)前往观音桥加油站。双方到达观音桥加油站对面的空地后再次发生语言冲突,随后持刀、钢管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何某某、封某某被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仁某某、杨某甲、黄某某持械打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封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2日自行到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3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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