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封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在本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住宅内,向被害人李某某宣扬封建迷信,骗得李某某信任,以看“邪病”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868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林媛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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