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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封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在本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住宅内,向被害人李某某宣扬封建迷信,骗得李某某信任,以看“邪病”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868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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