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封德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2017年7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德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封德成与被害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硚口区田文街23号签订委托合同,承诺为其代办施工资质升级事宜。2011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封德成以代办费用为名,先后向被害单位骗取人民币共计146万,将伪造的“住建部文件”1份,2014年“建筑企业资质证”正本1本及副本5本,2016年“建筑企业资质证”正本1本、副本1本,交由被害单位,谎称已经完成代办事宜。2017年被害单位发现系假证后,被告人封德成退还代办费20万,其余赃款已挥霍。
接被害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将被告人封德成抓获,并追回赃款6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被害单位损失统计表,代办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支票,收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2.证人潘某某、夏某某、何某某、程某某、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封德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并逃匿,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仕武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封德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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