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封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庄村**区**号,捕前住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为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汇通派出所行政处罚。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封某某在多个QQ群里发布广告,称能够代办公租房。

2018年12月,被害人成某某与自称能办理公租房的封某某互加了好友,为办理公租房,2018年12月8日下午成某某向封某某转款2000元。其后,封某某又以选房子位置、其母亲生病等为由向成某某索款,截止案发,封某某骗取成某某人民币共计14720元。

2018年12月,被害人段某某与自称能办理公租房的封某某互加了好友,为办理公租房,2018年12月28日,双方约好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广场**座**房间见面,双方签了协议,段某某向封某某转款3000元,其后封某某又以交剩余房款、办手续费需要送礼等为由向段某某索款,截至案发,封某某骗取被害人段某某共计人民币8970元。

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高某某与自称能办理公租房的封某某互加了好友,高某某为办理公租房向封某某交了3500元,并写了协议。之后,封某某又通过发公租房、房间钥匙的假图片,以母亲住院为由等催高某某交剩余款项。此方式失效后,封某某又虚拟了一个“段某某”的身份,称是其直接领导,之后又虚拟了一个“贾某某”的身份,称是其老板,封某某用这两个身份以退款需要补差价、交税款为由轮流向高某某行骗。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27日,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封某某转款45笔,封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共计508350元。

2019年4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与自称能办理消防证的封某某互加了好友,为办理消防证,2019年4月29日,双方在石家庄市中山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的**见面,当天王某某向封某某转款6500元,其后封某某又以交押金、找领导办事钱不够为由,向王某某索款,截止案发,王某某共给封某某转款12笔,封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03500元。

综上,被告人封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35540元。封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封某某供述,被害人马某某、成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