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重庆市万盛区**街道**村**号**(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9时许,唐某某微信联系刘某某,让其帮忙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刘某某到重庆市万盛区 “**保健品行”向被告人封某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颗和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同日12时许,刘某某到重庆市万盛区**镇**小区**单元**号将所购毒品交给唐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唐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0.2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1克。同日14时许,民警在“**保健品行”店内将封某某抓获,并当场在该店电脑音箱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1.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5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
6.搜查、扣押、提取、封存、拆封、称量、提取检材、辨认、指认等笔录和扣押清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0.33克,另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石开敏
检察官助理:宋孝洪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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