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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封**,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五里**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路**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4时30分许,瑞丽市公安局芒棒边境派出所民警在**镇芒另农贸市场,从被告人封**驾驶的车牌为云******的小轿车车内,查获翻盖红河卷烟500条,翻盖红塔山卷烟15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封**2020年2月7日、2月13日、6月8日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分别被芒市烟草专卖局、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施甸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证据卷及文书卷各一册,光盘二张;

2.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被告人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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