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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甲、封某乙赌博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住原籍。1994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7月1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封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封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以来,封某甲、武某某(在逃)合伙纠集多人在平山县**镇**村附近山林、封某甲纠集多人在**镇**村附近山林参与赌博,封某乙、康某某(在逃)、高某某(在逃)三人放款抽头渔利约10000余元,其中封某乙抽头渔利2000元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9300元左右;封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并抽头渔利2000多元,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封某甲现羁押于河北省新乐市看守所,被告人封某乙现住平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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