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封某甲,曾用名:封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95********,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村**号,2018年5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富民县交警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9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封某甲与朋友张某某、李某某在富民县永南大街“小波羊肉馆”吃晚饭期间饮酒,20时许,封某甲和朋友到富民县星月汇KTV唱歌期间再次饮酒,23时10分许,封某甲驾驶号牌为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富民县文昌路富星修理厂出发,经文昌路、富民大道、京昆线欲驶往东元村委会李家村家中,23时37分许,当其行驶至京昆线K3317+600M处时,所驾车辆车头右部撞到临时停放在路边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尾部,致对方车上乘坐人员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周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封某甲当场查获。在富民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5.06mg/100ml。经富民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封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据查明,被告人封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封某甲醉酒后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菊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光盘壹张。
3.被告人封某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