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封某甲,曾用名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现住平山县平山镇**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15时许,被告人封某甲酒后与人发生纠纷,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询问封某甲,其承认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社会车辆都能行驶村通公路行驶的事实,随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带至平山县中山医院抽样鉴定,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封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封某甲的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20】毒鉴字第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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