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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封某甲,曾用名封某乙,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现住平山县平山镇**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15时许,被告人封某甲酒后与人发生纠纷,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询问封某甲,其承认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社会车辆都能行驶村通公路行驶的事实,随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带至平山县中山医院抽样鉴定,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封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封某甲的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20】毒鉴字第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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