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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63号 

  被告人封某甲,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百货后面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9月19日22时,被告人封某甲与朋友封某乙、张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的一家餐饮吃饭喝酒,到了2020年9月20日1时30分许,准备去新生**唱歌喝酒,被告人封某甲驾驶桂AU****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被告人封某甲因喝了酒害怕被查,就驾车调头逆行逃跑,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封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封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封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91********,担保人封某丙,联系电话为191********。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3、随案移送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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