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集安市人,住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9时许,在集安市**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被告人封某甲在集安市**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语言辱骂民警,并使用暴力殴打民警殷某腹部、面部各一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集安市医院放射性诊断报告、证明材料、警官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封某乙、封某丙、迟某某、代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洋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封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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