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封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封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赌博,于2020年2月23 诶灌云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封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2 月13 日13 时30 分许,被告人封某甲和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在**镇**村乔某甲家二楼一房间内准备赌钱时,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甲用塑料椅子砸到被告人封某甲右肩膀后,被告人封某甲直接用拳头捣在被害人李某甲脸部,致其鼻梁骨受伤。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李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封某乙、乔某乙、顾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封某甲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
6.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灌公物鉴(临床)字【2020】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封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甲存在过错,酌情减轻对被告人封某甲的处罚。被告人封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3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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