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封毅(又名黎刚),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村**组,现住黎平县**镇**栋**室。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4月27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华远(又名石利敏),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8********,侗族,初中文化,工程车驾驶员,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村**组。2012年9月7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黎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志平(绰号黑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13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永坤(绰号坤坤),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14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红生(又名杨红),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4********,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4月18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9********,侗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村**组,现住黎平县**镇**小区**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本院受理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毅、龙志平、石华远、杨红生、潘永坤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石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封毅、石华远、龙志平、潘永坤、杨红生等人长期混迹于社会,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通过同学、老乡、朋友相互介绍认识后,经常在黎平县的夜市、酒吧聚会聚餐,吃喝玩乐,密切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形成“相互之间有事,大家都要帮忙,与其他人打架大家要一起上”等约定俗成的规矩,被告人封毅、石华远、龙志平、潘永坤、杨红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自2011年以来,每年均有他们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多次无事生非,打架斗殴,为非作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肆意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封毅为纠集者,石华远、龙志平、潘永坤、杨红生为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罪
1、2011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石华远在黎平县黎平大酒店旁边“夜色人家”夜市店与邓某某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打架,邓某某受伤后到黎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石华远便打电话邀约潘永坤和杨某丙、石某丁、吴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黎平县人民医院实施报复,在医院门(急)诊大厅持刀将邓某某以及前来陪护的顾某某砍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邓某某、顾某某身体受到的损伤为轻伤。事后,由石华远赔偿邓某某、顾某某两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2、2012年8月25日23时,封某甲(已判刑)因纠缠陆某甲的女朋友梁某甲与陆某甲发生争执。封某甲为发泄不满,便邀约封毅和杨某丙、吴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黎平县燕都宾馆后面的“正宗凯里酸汤”店打在那里吃夜宵的陆某甲等人。封毅、杨某丙等人用钢棒和砍刀将与陆某甲一起吃夜宵的陆某乙打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乙所受伤为重伤。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8月11日下午,封某乙(已判刑)与被害人梁某乙因车费问题在黎平县西门桥发生口角。封某乙打电话给自己儿子封毅称自己被人欺负,封毅在接到封某乙电话后,打电话通知哥哥封某丙(已判刑),封某丙随后又通知被告人龙志平、杨红生赶往西门桥帮忙。封某丙、龙志平、杨红生等人赶到西门桥头,封某丙先对梁某乙进行殴打,导致梁某乙倒地,龙志平、杨红生等人也上前对梁某乙进行围殴,封毅赶到现场后,继续用鞋底抽打梁某乙脸部,众人致梁某乙受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乙的躯干损伤为轻伤一级。事后,封某丙、封某乙已赔偿梁某乙,取得梁某乙的谅解。
2、2016年8月26日19时许,杨某丁看见曾经在黎平县“嘉年华KTV”酒吧打伤自己的石某甲(另案处理)到自己家所在地黎平县坝寨乡青龙村玩耍,便对石某甲进行殴打。当晚,杨某丁与杨某戊开车往黎平县城。石某甲被打后,便打电话给胡海、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称自己在青龙村被杨某丁殴打了,要求组织人员在路上对杨某丁进行围追堵截,实施报复。胡海、周某甲二人开车先行,封毅、龙志平和石某乙、石某戊、潘某乙、杨某C(均另案处理)等人接到消息后,相互邀约随后赶来帮忙。石某甲等人先在黎平县德凤镇三什江路段将杨某丁、杨某戊驾驶的车辆拦停下来,然后手持刀具、钢棒等工具下车欲对杨某丁等人进行殴打,杨某戊直接驾车冲过去,往黎平方向行驶,杨某丁和杨某戊害怕在路上还有人进行拦截,便将车开进黎平县八舟河湿地公园西园山庄黑滩(地名)躲藏,同时打电话给青龙村的年青人,将自己被石某甲等人拦截,现已开车躲进黑滩去的事情告诉青龙村的年青人。青龙村的杨某己、杨某庚、杨斌、周某乙、周某丙、杨某辛等人接到杨某丁和杨某戊的电话后,分别驾驶四辆车,于2016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赶往西园山庄黑滩方向去接杨某丁。在西园山庄守望的韩某某看见后便给石某甲打电话,告诉石某甲说对方已经有几辆小车开进黑滩来了,要石某甲等人注意。石某甲在接到韩某某的电话后,便安排将车靠路边停下,并熄火关车灯等候。杨某己、周某乙驾车先遭到石某甲、封毅、龙志平等人拦截,石某甲、封毅、龙志平等人手持钢棒、刀具对杨某己、周某乙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并致周某乙、杨某己二人受伤,还对随后赶到的杨某庚、周某丙二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致杨某庚的面包车、周某丙的小轿车以及杨某己的小轿车身及车玻璃被砸坏。
3、2019年1月3日06时许,封毅、龙志平等人与李某甲、张某甲、潘某丙等人在黎平县德凤镇二小夜市街附近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导致封毅受伤。封毅、龙志平怀恨在心,便召集周某甲、杨某丙、潘某乙和吴某丁、陈某丙、蒋某某(三人已被判刑)携带改制刀具等凶器在黎平县平街脚农贸市场对潘某丙等人进行追打,其中龙志平将潘某丙驾驶的一辆甘A****0白色起亚轿车的天窗砸坏,该车在逃跑过程中还造成其他损坏。经黎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被损坏维修价格为17000.00元。潘某丙受到的损失已经获得赔偿,对他们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聚众斗殴罪
2017年9月9日凌晨,潘永坤与晏某某(另案处理)在黎平县德凤镇休闲广场二小路段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潘永坤被晏某某等人殴打后,逃离现场。2017年9月9日晚上8点钟,晏某某的表哥李某乙到黎平县林业局附近与石华远、封毅、龙志平、潘永坤、杨红生等人就潘永坤被打一事进行谈判,因双方互不让步,没有达成协议。随后,双方继续通过电话进行争执和相互辱骂,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最后约定通过打架来解决此事。2019年9月10日凌晨1时左右,石华远、封毅、龙志平、潘永坤、杨红生等人邀约的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与李某乙、晏某某邀约的共约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黎平县中医院附近的大街上持砍刀、钢管等凶器进行械斗,导致李某乙方的欧某某被砍伤。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欧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分别有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二处。石华远方的张某乙(已被判刑)被砍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受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二、违法事实
2018年5月24日0时许,杨某壬、杨某癸、杨某A等人在黎平县德凤镇休闲广场“英迪娱乐会所”酒吧舞池内跳舞时,杨某癸的身体触碰到当时也正在跳舞的潘某乙,杨某癸当场跟潘某乙道歉,但是潘某乙二话不说,直接动手对杨某癸进行殴打,后杨某壬、杨某A上前去劝架,又被潘某乙、封毅、龙志平等人7、8人殴打。
石某丙个人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16日凌晨,陈某丙与陈某甲(二人均已判刑)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通过手机微信互相进行辱骂,最后约定在黎平县平街脚通过打架解决此事。陈某丙召集被告人石某丙和谢某某、杨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去找陈某甲麻烦,陈某甲也召集了杨某B、董某某、杨某D(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陈某丙与陈某甲在黎平县平街脚见面后发生争执,随后陈某丙带领杨某丙、石某丙、谢某某等人对陈某甲进行殴打,陈某甲被打之后,找来刀具对在场的陈某丙、石某丙等人进行砍杀,导致石某丙、吴某丙受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丙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5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石华远、杨红生在黎平县城关的黎平大酒店门口无故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后徐某某与朋友又在黎平县平街脚与石华远、杨红生等人相遇,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斗殴,石华远、杨红生用刀将徐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石华远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红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的刀具、手机等;2.书证:诉讼程序性资料、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丁、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封毅、石华远等6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参与持械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封毅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石华远持刀到医疗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石华远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龙志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潘永坤持刀到医疗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潘永坤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红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杨红生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丙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熊兆远
检察员:潘敬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封毅、潘永坤关押在天柱县看守所;石华远关押在锦屏县看守所;龙志平关押在从江县看守所;杨红生关押在黎平县看守所,石某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二册。起诉书三十五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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