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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永波盗窃、诈骗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封永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永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可以通过养卡的方式提高信用额度,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银行卡相关信息,转走陈某甲银行卡25000元。封永波在陈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陈某甲信息网贷3300元。

2.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夏某某的信息,在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夏某某信息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37000元,并将该笔款项转走。事后,归还被害人夏某某13000余元。

3.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贺某某的信息,在贺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贺某某的信息在分期乐个人消费贷款8000元,并将该笔款项转走。2019年5月30日,封永波虚构办理贷款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转走贺某某银行卡14007元。2019年9月,封永波以帮贺某某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提供分期乐密码和账户及验证码,冒用贺某某信息贷款2笔分别为1184元及1490元,并将贷款转走。

4.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息,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张某某信息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6000元,并将该笔款项转走。2019年7月17日、18日,封永波虚构办理贷款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分3笔转走张某某银行卡6000元、8000元、6800元。

5.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陈某乙的信息,在陈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陈某乙信息在重庆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网贷公司分别贷款4000元、1600元,并将该笔款项转走。2019年6月17日,封永波在陈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支付宝转走5000元。

6.2019年6月18日、21号,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可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息,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黄某某的银行卡转走34500元。

7.2019年6月23日,封永波虚构办理贷款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行卡相关信息,转走杨某某银行卡5000元。封永波又以虚构办理贷款打流水为由,冒用杨某某信息在分期乐个人消费贷款1000元。

8.2019年6月,被告人封永波以抵押车辆办理贷款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将一辆川******(购买价格126900元)的马自达车抵押于隆昌车行,其后又将车辆转给了自贡车行、乐山车行。期间,封永波以收取担保费、还欠款利息、处理违章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4200元。

9.2019年7月,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办理贷款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银行卡相关信息,分2笔转走被害人谢某某银行卡5797元、800元。

10.2019年7月,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办理贷款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等信息,转走被害人廖某某银行卡24000元。其后,封永波又以可以取消贷款为由,冒用廖某某信息在分期乐个人消费贷款6100元,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6600元,并将该款项转走。其后,封永波归还被害人10000元。

11.2019年8月,被告人封永波以需要将信用卡欠款归还才能贷款为由,介绍刘某某将车抵押获得抵押款40000元后,封永波从刘某某处骗得的35000元转走。其后,王某某出资42000元将刘某某抵押车辆赎回。

12.2019年10月,被告人封永波虚构可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息,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徐某某信息在捷信金融消费有限公司贷款65000元,在国美app贷款3900元,在支付宝花呗、借呗贷款5000元,并将该款项转走。2019年10月9日,封永波虚构办理贷款需要刷信用卡流水为由,转走徐某某银行卡4999.28元。

案发后,封永波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永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永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永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永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封永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封永波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娟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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