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999号
被告人封鹏,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10066818,汉族,本科文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城**号**室。被告人封鹏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鹏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封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卢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7月15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30日、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封鹏进入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后担任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维护无锡市**医院、**人民医院(**人民医院)、**人民医院、***中心等各市属医院的电子病例系统的负责人。2017年10月,被告人封鹏经与无锡市**医院信息科职工陈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陈某某提供需要查询的各市属医院的统方名单,被告人封鹏通过掌握的各市属医院登录医院服务器的权限密码,登录各医院的服务器,然后利用自己编写的电脑程序,非法获取陈某某提供的名单上的各医院的统方数据,并将上述数据提供给陈某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封鹏从陈某某处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保密协议、采购合同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陆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封鹏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鹏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封鹏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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