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尉朕玮,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路**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朕玮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尉朕玮趁在周某某家中借住之机,于2020年10月22日,在吉林市船营区通化路57-2-20周某某家中卧室床的褥子下面,将被害人存放该处的九千元人民币盗走,并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其朋友李某某返还被害人周某某10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31日将尉朕玮抓获,从其身上收缴人民币1600元已返还被害人。其余钱款被尉朕玮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卡流水、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尉朕玮供述与辩解;
辨认认笔录:周某某辨认尉朕玮笔录;尉朕玮辨认盗窃地点笔录;
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尉朕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尉朕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尉朕玮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英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尉联玮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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