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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尉某某、刘某某、晏某等人诈骗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山东省茌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乐平镇**村**号,现住址:**湖北省**市江岸区**路**小区**号楼**单元3003。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址:****市汉口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厂四巷24-2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960203851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英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现住址:**悦玩(****科技有限公司集体宿舍。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街471号1栋1单元5楼505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市汉江区**栋**单元2101。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长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乡**村,现住址:**湖北省**市江汉区**街道**栋**座2101。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黄陂区**街**号,现住******市**区**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队**号,现住址:**湖北省**市汉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巷**路5号**大厦付楼9-9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村**组,现住址:****湖北省**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某、刘某甲、陈雅琦、晏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张某甲、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海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以被告人尉某某、刘某甲、晏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张某甲、徐某甲涉嫌诈骗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尉某某于2018年6月注册成立**悦玩(****科技有限公司,后其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尉士博(已另案处理)与星海直播平台确定了利益分成,并借助星海直播平台传授的诈骗方法,依托**悦玩(****科技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刘某甲、晏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邹某某、陈某(已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诈骗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由被告人尉某某出资租赁房屋、购买作案工具、为团伙成员发放工资,制定诈骗流程并教育管理团队;被告人刘某甲为公司业务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培训“纵横四海团队”和“横扫千军团队”,并对公司所有业绩提成;被告人晏某某、姚某某分别为“纵横四海团队”、“横扫千军团队”主管,负责管理、培训该团队并对该团队所有业绩提成;键盘手(经纪人)杨某甲、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徐某甲、邹某某、陈某等人按照公司提供的诈骗手法,在陌陌、积木等社交软件平台,冒用公司女主播陈雅琦的身份与客户聊天,以与客户恋爱、见面开房、约炮(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引诱客户直接向星海直播平台充值,或将钱款打给键盘手,后由其全部或部分充值到平台中。自2019年4月至5月23日,共骗取潘某某、张某乙等共计人民币61130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51410元,“纵横四海团队”共骗取56330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46674元,“横扫千军团队”共骗取4800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4736元。

其中,被告人晏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潘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共计人民币11522元。被告人谢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钟某某、张某乙共计人民币18889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9442元。被告人杨某甲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毛某某、喻某某、田某某、周某某共计人民币5342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5210元。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徐某乙、艾某某共计人民币7247元。被告人胡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丙、徐某丙、蒋某某共计人民币5019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5007元。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共计人民币3928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3860元。被告人徐某甲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何某甲、张某丁共计人民币4383元。被告人姚某某其中用于平台充值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何某乙共计人民币680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628元。被告人邹某某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缪某某、何某丙、方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3232元,其中用于平台充值3220元。陈某(已另案处理)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金某某888元。

被告人尉某某、刘某甲、晏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张某甲、徐某甲于2019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查笔录;3、证人杨某乙、马某某、袁某某、陈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钟某某、毛某某、徐某乙、张某丙、黄某某、于某某、尹某某、缪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尉某某、刘某甲、晏某某、姚某某、谢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张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尉某某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刘某甲、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姚某某、谢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张某甲、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尉某某、刘某甲、晏某某、姚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张某甲、徐某甲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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