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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尉某某、黄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住**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5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1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楼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1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1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楼镇**村**村。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3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1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住**村街**组**号。因吸毒,于2014年9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饮酒驾车,于2018年5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1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尉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4月初,被告人蔡某某在晋江市**镇、**镇、**镇等地老人过世的场地,坐庄并组织熊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等人以“车马炮”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而被告人尉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梁某某长期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贷并收取利息。另查明,2019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张某某家中向其讨债,后将曾某某(张某某母亲)家中厨房内的抽油烟机砸坏。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曾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账本、手机的照片等;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被告人蔡某某、尉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梁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倪某甲、倪,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尉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尉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梁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尉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梁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补充材料、光盘二十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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