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道,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尉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22时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管庄路南口处,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京LL****)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1mg/100ml。被告人尉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迎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尉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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