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8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4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6日被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20年8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尉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德州市多地抢夺。于2020年7月31日5时20分许在德城区东北城抢夺被害人吕某某金项链一串,经鉴定金项链价值4924.8元;于2020年7月31日7时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乡门庄村抢夺被害人张某某金耳环一个,经鉴定金耳环价值1237.8元;于2020年7月31日7时50分许在陵城区**乡**村附近抢夺被害人董某某金耳环一个,经鉴定金耳环价值1084.68元;于2020年7月31日12时30分许在陵城区宋家镇金三角加油站附近抢夺被害人魏某某部分金项链,并致使魏某某摔到,经鉴定,被抢部分金项链价值3846.16元,被害人伤情系轻微伤;于2020年7月31日13时40分许在宁津县**镇**街桥头附近抢夺被害人赵某某金耳环一个,经鉴定金耳环价值1549.8元;于2020年7月31日14时许在宁津县大柳镇高伊范村附近抢夺被害人桑某某金项链一串未果,经鉴定金项链价值9469.6元。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尉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衣物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尉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检察官助理:杨晓敏
2020年12月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尉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两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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