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2020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8时左右,在兰西县**镇**村被告人尉某某经营的板厂内,尉某某雇佣的工作人员被害人杨某某(男,42岁)在作业过程中右手持木棍去捅转动中找圆机加工的木材,木棍被快速转入,后其持棍的右臂带其身体也被绞入致其死亡,经兰西县应急管理局认定事故原因为尉某某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工商营业执照、尉某某未取得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未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未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制定并落实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尉某某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尉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尉某某木材加工厂事故调查报告、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尉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且征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铁
检察官助理:徐鹏飞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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