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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尉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7********,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尉某某在砀山县**镇**村其家门口菜园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日砀山县公安局朱楼派出所民警对该处罂粟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700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尉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农村农业局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尉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 王锐栋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尉某某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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