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小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5********,傣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小某醉酒驾驶云******小型轿车前往陇川县章凤镇公子酒吧,当车辆行驶至章凤镇拉勐寨子小桥旁时与对向尹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左后视镜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小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检察官助理:邵砍板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小某被取保候审,现在陇川县**镇**街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