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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70********,藏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地四川省黑水县**乡**村**组**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楼。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12月24日,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小某某与其妻子沙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沧区**路**集摆地摊,该于2019年7月至今在其夫妻二人经营的地摊销售具有增强男性性欲、延长性交时间功能的壮阳类保健品获利。2019年11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虎山路派出所在李沧区**路**号将小某某、沙某某抓获,当场缴获藏密肾宝片、黄金玛卡、老中医、中药伟哥等壮阳类保健品19种共计170盒,其中黄金玛卡、硬到底、俄罗斯强劲伟哥等经检测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份,属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峻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小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一百二十七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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