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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小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小某,男,傣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小某在其位于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公所姐勒村45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岩某贩卖了人民币10元的毒品海洛因,向吸毒人员依某贩卖了人民币2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颗)。

2020年6月19日11时许,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小某家附近查获吸毒人员岩某,后岩某带领民警到小某家将小某及吸毒人员依某抓获,民警从小某右腿裤包内查获黑色塑料薄膜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颗(净重0.82克);从其家一墙角处查获蓝色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净重0.24克)和塑料管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颗(净重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小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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