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尔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阿坝县公安局拘留,后于2019年9月25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4时许,被告人尔某某盗窃刘某某停放在阿坝县**乡*村*组更某某家旁的黑色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后通过其自己的黑色起亚牌汽车运回**乡**村以待出售。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尔某某在其哥哥旦某的陪同下到阿坝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市价为33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亚牌汽车1台,黑色豪爵牌摩托车1辆;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19年10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坝县**乡**村一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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