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组。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尔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尔某某在“快手”平台上学到改装枪支的方法后,通过从网上购买U型配件,并把家中原有的射钉枪、钢管用电焊机焊接在一起,组装成疑似枪支存放于越西县拉吉乡叶祖村老房屋内。2020年9月5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电话传讯被告人尔某某后,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到越西县拉吉乡叶祖村老房屋内找到一把疑似枪支。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搜查、勘验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尔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传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找到枪支,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依五乃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光盘4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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