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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尕某某盗伐林木案)_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林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58********,藏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村**号,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经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以下简称洮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洮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尕某某为给家中建房,于2018年7月28日(农历6月16日)同本村村民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口头商议,以每根木材35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仁某某盗伐的林木116根,并约定由仁某某负责将116根林木拉运到*的木材加工厂电锯旁,由尕某某对木材清点后完成交接。后尕某某于2018年农历10月先付给仁某某木材款20000元,仁某某于2019年农历5月将盗伐的林木107根拉到约定的地点通知尕某某。尕某某让其儿子****清点。尕某某收到林木后于当晚再次付给仁某某木材款18600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8600元)。案发后,2019年6月19日尕某某及儿子对堆放在*木材加工厂电锯旁的107根木材辨认、指认,经林业技术人员勘验、测量、鉴定,107根松原木树种为云杉,原木材积为59.639立方米,核算立木蓄积合计为77.37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法收沟的木材107根;2.书证: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材积计算表、《林权证》;3.证人仁某某、拉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给自家建房,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尕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的赃物非法购买的林木没有灭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尕某某某有期徒刑年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为打击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河林区法院 

                                       检察官:韦俊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尕某某现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案卷1册、检察院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木材107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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