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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尖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保安,现住沂水县**街道**区。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尖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沂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与对行的崔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撞。事故发生后,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7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崔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尖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549****);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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