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尚嘉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尚嘉伟与被害人朱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十几天后开始谈恋爱,期间,被告人尚嘉伟多次编造其姥姥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同时用自己伪造的其母亲薛某某的微信和朱某某联系,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转账共计193720元,被告人尚嘉伟将上述赃款用于赌博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薛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尚嘉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录音音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嘉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其未退赔被害人财物,建议判处被告人尚嘉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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