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公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尚小杰,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汉族,高中文化,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董事长,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山东省平度市,住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9月2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8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啟宽,假名邓国辉,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住**村。2012年7月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8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明苍,假名赵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住**村。2018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8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假名刘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住**村。2018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住**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小杰、黄啟宽、黄明苍、黄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尚小杰、黄啟宽、黄明苍与张姓男子(在逃)经共同筹划,注册成立了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并招聘了包括被告人黄某某在内的十余名业务员,其中尚小杰为公司董事长,张姓男子为公司副总,黄啟宽和黄明苍为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同年5月29日,尚小杰聘任被告人纪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与投资群众签订借款合同、收取集资款并出具收款收据。2018年5月18日至7月5日,被告人尚小杰、黄啟宽、黄明苍与张姓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被告人黄某某等十余名业务员,使用假名到广场、市场等地发放宣传单,以青岛辰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以1.6%至2%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通过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743984元,所得集资款由尚小杰、黄啟宽、黄明苍及张姓男子、黄某某等业务员按比例进行分配,并未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被告人尚小杰、黄啟宽、黄明苍非法集资2743984元,尚有2720024元没有返还;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集资105000元,尚有104760元没有返还;被告人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64040元,尚有2051580元没有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小杰、黄啟宽、黄明苍、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中尚小杰、黄啟宽、黄明苍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某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红梅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尚小杰、黄啟宽、黄明苍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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